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6-15 点击数:

职业指导人员资格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鉴定对象

从事和准备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分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须符合《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具有其他技术职称,需要申报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可按“先转系列、后申报”的程序进行,即:先申请转换职业指导人员的相应资格,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再提出申报。

(三)鉴定内容

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分别确定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根据考试的内容和特点,采取闭卷必答、实际操作、现场问答、模拟演示以及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鉴定时间、鉴定场所和鉴定比重,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1.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统一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全国统一教材和辅导材料,制定鉴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统一阅卷评分。同时,组织开展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培训。

3.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和相关培训工作,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包括组织报名。安排考场、组织试卷传送、组织鉴定和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

二、命题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劳培司字【1997】51号)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命题,并建立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国家卷库。鉴定用试卷将随机从国家卷库中抽取。

(二)试题内容分基础知识、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三大部分。除基础知识外,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定部分均为开卷考试,试题题目和要求至少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

(三)试题为标准化试题,采用答题卡作答。并至少95%以上题目采用机器阅卷,阅卷评分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完成。答题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设计印制,并随试卷一并传送。各省须提前60天上报所需数量。

三、考务管理

(一)(报名)

1.报名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人员资格审核,不得随意更改变动。

2.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一律按要求填写《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信息卡》,并于考试前30天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信息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3.考生准考证应至少注明六项内容:(1)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4)考场编号,(5)各科目鉴定时间和地点,(6)考生须知。

4.由于信息卡采取机器阅读,因此,各省要认真组织填涂方法培训。有关培训资料统一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

(二)考区、考场

1.考区以地市县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可设若干个考场,考场需要安排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考场编排采取先按申报等级分类,在随机编号的办法。每个理论知识考场(普通标准教室)设30人,申报等级人数不够30人时,可以跨等级混合编排,技能操作考场考位设置,要依据考试内容灵活调整,一般以不多于五个考位为宜,考场设定后,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将本地区考场数量汇总,一式两份填入《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汇总表》,一份自留备查,一份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每个考区由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成立考务小组。考务小组由考评、考场监督和管理等人员组成。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考区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

3.考场管理工作由考区考务小组统一负责,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派人现场督导,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人巡视督导。

4.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制定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并公布于考场。

5.考务管理人员应于鉴定前15分钟,认真检查鉴定场所的有关情况,核查考生资格。

6.鉴定期间,考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监考,要如实填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上交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考评、考务管理人员

1.考评、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相关的培训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中凡遇对考评人员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试卷文件中特别注明。

2.考评、考务管理人员在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等鉴别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和性质给予纪律或行政处罚。

(四)试卷传送

1.试卷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提前制定鉴定方案,按照程序填写《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命题鉴定试卷申请表》,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试卷。

2.试卷要按严格的密级管理规定,逐级传送、交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地区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5天,行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与考区做好交接,共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及时送达考场。

3.试卷必须在考前15分钟,由考评员或考务管理人员现场验封启用。

4.各级鉴定机构在传送试卷过程中,要有送、接双方的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共同交接和清点,填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试卷交接单,》并将回执逐级上报。

5.试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严防丢失、泄露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考试结束后,各考场要当场将作答试卷、答题卡分等级封装,并逐级返回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专人保管原始试卷,并按规定程序将答题卡两天内寄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阅卷

1.阅卷工作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进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20天内,向各省公布考生成绩。

2.阅卷采用机器阅卷,并由专人管理,在全封闭坏境下进行,确保鉴定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鉴定结果的统计分析

1.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在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对本地区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30天内,将本地区鉴定工作分析报告上级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结果的统计分析,并每年向各省公布一次统计分析报告。

(七)证书颁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核发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在照片右上角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四、经费管理

用于全国统一命题、阅卷印刷传送、证签等成本的费用,一律从鉴定费用中列支,各地区按每人25元的标准上交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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