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2-06 点击数:

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培训证书的管理,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培训合格的凭证,是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竞争上岗和参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条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城镇未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就业后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在职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以及其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省内各类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中心、就业训练机构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按本办法使用和颁发职业合格证书。

第五条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验印和监督管理。凡未经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六条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按《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填写要求》(附件1)填写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新学员入校后,应如实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2),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河南省职业培训学员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证书验印机关备查。教学计划完成,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及时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4)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到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验印手续。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培训机构报送的《河南省职业培训学员情况登记表》和《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册》,认真核对学员名单,审查培训情况,对合格人员及时验印,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照片处加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全培训和发证档案,认真做好职业培训的统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证书领取、验印情况进行登记,有效防止和打击伪造假冒证书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规定的标准向培训机构收取合格证书工本费,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后,对结业学员不得另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使用、颁发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擅自印制、伪造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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