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升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 58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 1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度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
(一)2013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二)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三)机构管理人员及考评人员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考务管理情况;
(六)考务工作计算机化管理程度;
(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8月2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3年7月15日—8月10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
(二)审查阶段:2013年8月11日—8月20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在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实地查看。考评组结合资料审查和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年检意见。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2013年度工作总结;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附件1);
(三)鉴定所(站)成立批文、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不独立的单位,由财务主管部门出具2013年度鉴定收支报表);
(五)考评人员名册(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五、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二)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检合格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的鉴定所(站),可换发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变更鉴定范围、负责人等信息的鉴定所(站)需提供有关批文复印件。未按时接受年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联系。
联系人:刘虎,联系电话:7676802 15937680056
电子邮箱:87207036@qq.com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
2.考评人员名册
2014年7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