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8-01 点击数: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

(试行)

一、基本原则

根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教材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培训教材共分四册:《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指导应用基础》(综合本)、《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教材适用范围如表1所示。

表1教材适用培训等级

书名

适用教材等级

《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各等级

《职业指导应用基础》(综合本)

各等级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本)

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本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本》

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

(二)培训大纲

1.职业指导人员培训课程和培训实数安排要按培训大纲规定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培训学时作小幅度调整,但原则要按集体授课学时1/3、辅导学时1/3、自学1/3的分配比例进行。

2.、培训期间要安排单元复习,要以单元检验的形式检查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以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方式

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学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各省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如采取面授和函授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实习相结合、集体授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教学与自学相结合、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等培训方式。

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也将同时开展远程教学活动,组织开发多媒体教学以及函授教学活动,组织开发多媒体教学以及函授教学活动等,为各地区开展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指导全国省级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同时负责各省市职业指导人员教学师资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主要课程培训。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组建职业指导人员培训辅导站,发行教材,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的师资培训,以及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导师、职业指导师的职业资格培训。

六、培训证书的发放

(一)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凡通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指定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并满学时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证书由生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证书编码的编制和填写参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4号)要求进行。

(三)证书的序号在省内统一进行排序。证书编码填写结束后,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印章,在照片右上角处贴“证签”,并要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12月,要向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上报本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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